重磅这些民办学校要停办或转公办

心系山区北京中科医院温情相伴 http://m.39.net/news/a_6169066.html

近日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一份

《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即公参民学校)

引起了家长广泛讨论

甚至有了这样的传言:

“大地震!民办学校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民办学校两年后退出历史舞台!”“民办学校将取消?想上私立的家长们注意了!”

......

但其实此次通知针对的是“公参民”学校

即有公办学校参与的民办义务阶段学校

对其进行停办、转公或整改

不少家长就有疑问了

公参民学校包括哪些?

具体如何实施?

深圳民转公何时开始?

针对以上疑问,上哪学君做了一些整理

下面一起看看吧!

“公参民”学校包括这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以下四种情形,学校要转为公办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六独立”指的是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

这两种情况,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这些“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以及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

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

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另外:

要严格规范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通知原文

根据教育部通知: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在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上下滑动查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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