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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治理“公参民”学校发展到目前展露出的种种弊病。《通知》对“公参民”学校的定性做出明确,并且对此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属性做了清晰的划分。
“公参民”学校指的都是哪些学校?
《通知》指出,“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其一,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其二,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其三,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参民”学校可以转为公办学校吗?
可以,但是要符合标准。
《通知》里对“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标准作出明确,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公有主体”。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社会组织或个人”。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社会组织/个人”但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符合什么标准,“公参民”学校可以继续民办学校嘛?
《通知》明确,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明确“公”与“民”的分界线,从招生阶段抓起
在今年5月份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也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规范办学主体,禁止兼并收购。此次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指出,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公办学校应当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两年作为过渡期,届时“公参民”学校不复存在
按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教育需要促进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公办校就是公办校,民办校就是民办校,不能一边利用公办校的品牌和资源,一边办成掐尖、高收费的民办学校。《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办学校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参民”学校的整改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用两年时间过渡。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尽管部分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需要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国家的未来需要一个更加完善健全的教育机制,而作为教导育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地中小学的设立更该符合教育发展进程。
“公”“民”不分既占用公办学校的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又占用民办学校的收费优势、管理优势。这是一种滋生腐败,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做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对“公参民”学校的治理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