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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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媒体讯(文/陌麗)1月6日消息,近日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印发《吉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监管。《办法》指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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