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工发〔〕34号
固安县总工会
关于开展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
通 知
各乡镇(区)总工会、县直各单位工会,中省直驻固各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关爱和服务职工,充分发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根据《廊坊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廊工发〔〕36号)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启动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对开展本期活动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纳时间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底。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将募集资金上缴县总工会。救助期限为一年,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范围标准
1、本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50元。
2、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的重要体现。要充分认识此项活动对于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重大意义,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2、突出重点,着力宣传。要广泛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更加深入人心,从而最大限度的吸引和动员更多的职工参与。
3、周密组织,强力推进。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制定周密方案,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有序地予以推进,要认真解答职工问题,切实帮扶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职工医疗互助”接收地点:固安县总工会
联系人:侯波
联系
实施细则及附件下载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踊跃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助、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工会内部、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缴纳互助金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间
第六条 本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50元。
第七条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底。
第三章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视情况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如下:
首次住院,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元以下(不含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元至0元以下(不含0元),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0元及其以上,经申请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
3、在活动当期内,对符合条件的非公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种情况,按照河北省总工会文件(冀工发12号)执行。
4、在活动当期内,对突发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
5、对上述救助标准内:参与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后经申请视情给予元的一次性救助。
6、超出县总工会救助权限需上报廊坊市总工会救助的,按廊工发[]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参与职工本人、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子女)在一个活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当期内以上四类人员只可救助一次)。
第四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工会会员卡复印件及活动收据(粉联)原件各一张。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3)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4)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6)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的县总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张榜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4.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会会员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固安县总工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2.“职工医疗互助”登记表
3.“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表
4.《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公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
5.固安县总工会账户信息和报送相关材料要求
附:
十五种重大疾病目录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3.严重烧伤
14.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15.系统型红斑狼疮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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