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平等对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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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剑平)“近一年来,国内大规模、高层次的民办学校正在分类设立和发展。”国家督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孙霄兵等专家近日在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上,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形势及其实施条例要点时说。在年-年期间,我国民办学校在校生从万人增长到万人,增长了万人;学校数从所增长到所,增长了所;年-年间,民办教育获得的财政拨款从28.54亿元增长到.51亿元,增加了亿元。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吴华说,民办学校在增加教育供给、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教育选择,激活系统活力,改善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到今年4月,上海、浙江、江苏、陕西、河南、广东、青海、内蒙等16个省(区、市)印发了地方的实施意见。其中,上海、河北、陕西等省份,同步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甘肃省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位专家说,从已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来看,都强调保护各方权益,推动民办学校平稳过渡。其中,辽宁、云南、青海等省份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强调要充分考虑、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内蒙古、河南、海南等省份则设置了5年时间的过渡期。江苏、湖北、广东、海南等省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孙霄兵建议,地方和部门政策要按照上位法的精神,相互协调一致;要尽力扶持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为之提供优惠;要平等对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歧视营利性民办学校,把握好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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