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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长春晚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部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
临时学费的通知
各相关民办中小学校:
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我省将对“公参民”学校开展整改,为维持相关学校正常运转,各相关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执行范围:办学地点在长春的长春东师中信实验学校、吉林省第二实验高新学校、吉林省第二实验远洋学校、长春吉大附中力旺实验小学、长春吉大附中力旺实验中学、长春市外国语实验学校、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吉林省实验繁荣学校。
二、小学阶段学费最高标准为元/生/学期,初中阶段学费最高标准为元/生/学期。
三、以上学费标准为学校执行的最高标准,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各学校应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学费具体标准及办学经费具体收支情况。
四、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适当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各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五、各相关民办学校年秋季入学新生学费按学校公布标准执行。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学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生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
以上标准自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2月8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部分民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
临时学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目前由省级制定学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共8所,均在长春市内办学。包括:长春东师中信实验学校、省二实验高新学校、省二实验远洋学校、长春吉大附中力旺实验小学、长春吉大附中力旺实验中学、长春市外国语实验学校、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省实验繁荣学校。目前学费情况为小学阶段—元/生年(长春外国语元/生年,其他均为元/生年),初中阶段—元/生年(长春外国语元/生年,省实验繁荣学校元/生年,其他均为元/生年)。
针对各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申请,年3月中旬,对由我委制定学费标准的部分民办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了调研,各学校反映目前学费已不能满足办学需求。根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我省将对“公参民”学校开展整改,为维持相关学校正常运转,现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执行,参照成本监审结论,按不高于公办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水平确定了民办中小学学费最高标准。履行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包括:执行范围,包含由省级制定学费的8所民办中小学。确定最高标准,小学阶段学费最高标准为元/生/学期(元/生年),初中阶段学费最高标准为元/生/学期(元/生年)。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校与家长签有涉及学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各学段原有在校生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各学段新入学学生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同时明确了对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
四、出台意义
《通知》的出台,充分考虑了相关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维持相关学校正常运转、规范收费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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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懿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