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发布重要通知事关民办学校

8月27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重要通知!

01审批条件要求严格!需具备12个条件

在“长春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中”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审批有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含的学校有: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

02关于监督和惩戒:违规者重罚!

其中,在《长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第四章第七条中,对民办培训学校明确列举了九条不当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培训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具有失信行为的学校,依法依归列入信誉体系诚信黑名单,并承担失信人员的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制裁,归集到国家信息信用公示平台。

审批机关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具体分为:

(1)轻微违诺失信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2)一般违诺失信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3)严重违诺失信行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轻微违诺失信的举办者和学校法人代表以及一般违诺失信的举办者和学校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存在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举办者,十年内不得举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03对民办学校加强监管职责

(1)加强日常监管

审批机关自《办学许可证》发放起6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承诺的办学条件开展实地检查。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2)加强社会监管

鼓励社会公众对举办者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审批机关接到举报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3)加强办学监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备案材料,并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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