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pixabay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涌现出来,民办学校作为教育行业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对于整体教育普及水平及教育质量的提升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的具体定义、性质以及相应的管理审批政策等问题更需要进行明确,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就民办学校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一、涉及民办学校相关问题的重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二、民办学校的法律定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关于国家财政性经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学生或学员。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有:公民个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从资金来源渠道来看,有个人自筹资金、个人和企业的投资、集资或入股以及捐资等。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三、关于民办学校的类型及审批权限在梳理民办学校的类型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目前中国教育领域的划分,不同的划分标准和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