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建立完善学校食品安全
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机制,
日前,
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
《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推进学校持续强化对食品安全
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
资料图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据悉,
办法适用于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
(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办法所称集中用餐是指
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
(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
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根据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指导和定期参加学校食品安全自查、
检查和督查,
及时发现问题。
资料图学校自主经营、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配送餐企业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与考核;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未参加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
使用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的猪肉及其产品或者肉类制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
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资料图学校相关负责人应轮流陪餐
中小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
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
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轮流陪餐,
做好陪餐记录,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
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和校园食品安全家长义务监督员制度。
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其他学校需要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教职工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学校要严格核定和管理
食堂饭菜价格和超市商品价格,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严禁侵占学生餐费。
严禁学校从对外承包
或委托经营食堂、供餐企业、中央厨房
和超市获取利益。
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其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和食堂饭菜价格,让利给学生。
建立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学校应对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企业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机制。
资料图鼓励采用中央厨房统一配送供餐模式
鼓励城镇中小学校采用中央厨房统一配送的供餐模式。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赣江新区整合辖区内的学校就餐需求,建设辖区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食堂的条件。
学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和校园网站、